内蒙古特检院着手推出电梯责任险

淳拓视讯科技 讯
目前,呼市共有电梯1.4万余台,其中安装使用10年以上的有1500多台,使用年限在15年以上的有900多台。随着我市电梯数量的快速增长,电梯事故也引发关注,由于缺乏法律层面的明确规定,电梯涉及的相关方又较多,一旦事故发生,相关责任鉴定困难就成为受害者不得不面对的窘境。为此,内蒙古特检院建议建立电梯事故社会救助机制,推行电梯责任保险,以期通过市场化方式实现风险转移,及时赔付受害者,维护社会稳定。

电梯责任保险是指保险电梯在安装、运行、维保、检验过程中,因被保险人疏忽过失、管理不善等原因发生电梯安全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依法应由保险责任主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按保单约定负责赔偿。

此次建议推行的电梯责任保险不是强制保险,是国务院和区政府的鼓励性政策。投保人或缴保费人有:电梯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所有人、维保单位等四类主体,明确缴费人即投保人为第一受益人,在发生涉及多方责任的事故后,缴费人作为第一顺序被保险人享受优先获赔的权益,充分保障缴费人为最大获益方。而保障对象则进行了扩展,无论是谁缴保费,除电梯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所有人、维保单位外的所有乘坐人都可以根据电梯责任险的保险条款,获得保障权益。这样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淡化了赔偿的责任约定和责任比例,有力保障了电梯乘坐人的权益。在投保方式上,该电梯责任保险实行投保代理人制度,在试点期间由电梯维保单位统一代理责任保险投保工作,电梯维保单位既是投保义务人,也是投保代理人。

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是商业保险参与社会管理的有益尝试。用商业手段实现责任风险的转移,是解决特种设备责任赔偿法律纠纷,缓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方式,有助于推进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和服务创新。

电梯五方通话   http://www.toet.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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