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事故先赔还是先认责

淳拓视讯科技 讯
9日,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广东省电梯安全条例》立法评估会,就谁来承担首负赔偿责任的争议点进行专门讨论。

赞同方认为电梯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核心是没有明确与电梯乘客构成直接利害关系的电梯使用管理人的首负责任,造成电梯制造者、安装改造修理者、维护保养者都推卸责任,而且电梯使用管理人因责任不清不惜选择质次价低的维护保养者,而维保质量恰恰是电梯使用安全最关键的环节。而反对者认为这一制度建立没有上位法依据,与侵权责任法相抵触,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应有边界,制度对物业服务企业有失公平。

省人大常委会方面表示,将会对评估意见进行梳理、分析,做好专家建议稿和评估意见。

此前,省人大常委会将《广东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委托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两个立法基地起草。1月5日,两所高校递交的建议稿接受评估,在华工的草案建议稿中,提出了由使用管理人承担第一赔负责任条款,在专家评估的过程中延伸出由使用管理人承担首负责任的问题,但当时对问题的讨论不够充分。于是,省人大常委会考虑到问题争议很大,于1月9日重点对该问题作进一步评估。

省住建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卿文峰代表省住建厅厅长王芃发表意见:反对电梯安全使用管理人首负责任制度。理由是在法理上该制度不成立,违反了立法法、物权法等法律。“电梯安全责任不能简单设定由使用管理人承担首负责任,应当根据电梯生产、安装、维保、检测、使用的不同主体,分别合理界定电梯安全责任,由责任人进行赔偿。”卿文峰说。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律师杂志主编陈舒认为,真正的责任人,应该是所有权人。要物业管理单位承担责任,不可能不提委托责任上对他的委托责任,如果排除所有权人,在执行上是很难的。她建议应由政府鼓励和推动使用管理者购买第三方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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