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使用单位是第一责任人

淳拓视讯科技 讯
不少市民和物业认为电梯是物业的,业主只是使用者,《特种设备安全法》明确规定,小区内的电梯属于业主共有,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安全第一责任人。

近几年,随着电梯数量的快速增长,电梯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困人故障较多。这主要是因为电梯定期维修管护滞后以及违规操作所致。

使用单位应对其使用的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此外,电梯使用单位应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 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电梯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其进行全面 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发生事故优先赔付消费者

据大同市质监局负责人介绍,《特种设备安全法》和老条例相比,有多方面亮点。比如,建立了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等,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的 发生。新法还在事故的责任赔偿中体现民事优先原则。民事优先原则是指在发生事故后,责任单位在同时支付处罚和民事赔偿,或者其他欠债时,当财产不足以同时 赔付的时候,优先赔付消费者。

此外,新法还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违法行为处罚最高达到200万元,同时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当事人和责任人的个人处罚也做出了明确 规定:处罚个人的上年收入的30%—60%。除了行政罚款,严重的还要吊销许可证,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触犯治安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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